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도덕적 이상의 관점에서 본 유가와 법가의 가족관

저자
엄연석
서지
한국중국학회, 中國學報 46
발간일
2002
조회수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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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稿要從儒家和法家的核心原理, 道德的理念和法, 兩個槪念的角度來, 考察這兩個學派的家族觀具有什마特點. 在中國古代社會, 家族從開始起是由血錄秩序和政治秩序兩個部分緊密地結合而組成, 從來沒有分化的. 係干血錄家族關係與政治上下身分關係的家族成員, 能??追求理想社會的主要力量, 就是血錄的共感意識和階層的秩序意識. 他們不是孤立的實體, 而是帶有關係指向意識的社會存在. 但是, 這種統一的秩序, 經過春秋戰國時代, 完全崩??了. 這就是從血錄的家族關係派生出來的紐帶意識和根據政治上下身分關係産生的秩序意識, 完全分裂的結果. 然則, 儒家和法家, 從道德或者法的視點來, 都提出什마個別的家族觀? 首先, 在儒家對家族的理解里面核心的因素, 是把家族當做人間內心的人格性可以體現下來的根源, 而且可以實現人類道德性的實體. 在這樣道德觀念的中心存在着儒家的仁, 又同時存在着孝悌, 忠信, 禮義, 後者都是在具體的家族關係和政治, 社會關係里面能??實踐仁的德目或者規範. 在儒家思想, 政治, 經濟制度, 階級, 身分和政治權威, 含有一個特點, 就是??個一邊是實現道德觀念的手段, 一邊是實現上面提到的德目的手段. 所以如果僅僅依??這些外面的制度, 儒家尊重的人格性絶不可能實現. 這件事實是可以拿封建家族制度的崩??來反證的. 孔子認爲君子不是具有外部政治地位的存在, 而是通過自己修養來涵養和志向內心人格的人, 這含有??重要的意味. 儒家强調, 我們在進入政治地位之前, 應該要涵養能구負其職務的道德資質. 儒家思想的核心告訴我們, 人們雖然要根據合理而公正的制度來實現政治秩序和理想, 但是只有通過道德涵養和自覺, 懷着??固道德意志的君子才可能的. 從此來看, 在儒家里面家族意味的關鍵, 在干可以培養道德性的根源這一點, 那道德性就是實現政治理想的基本前提. 反面, 法家規定人間是具有自私慾望的存在, 從而把家族當做充足自己的欲求和權利的最小單位, 這可以說是反映出當時社會混亂. 特別, 法家批評儒家所主張的道德理念和規範一仁義禮智一是一種可以與人間自私的欲求結合而發生混亂的要素, 也就是說不是一個實現政治秩序的德目. 從法家的觀點來說, 儒家的仁義禮智是毁懷公共秩序和經濟效率性的否定因素, 因而法家把非人格的, 客觀的法看做統合國家社會的唯一基準. 所以法家認爲, 家族幷不是爲了實現人倫和政治理想的根源實體, 而是要求人間自私權利而僅僅强調個人的最小單位. 總而言之, 儒家的家族觀重視道德觀念, 社會秩序和政治理想, 反面, 法家的家族觀重視人間的自私心和法的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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